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關稅法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一 節 免稅
( 111年05月11日)
第 56 條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