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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一 節 免稅 ( 111年05月11日)
第 56 條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