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關稅法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二 節 保稅 ( 111年05月11日)
第 62 條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九十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