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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7 條
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貨物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儲存之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前項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單獨由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時,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該承攬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