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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四 章 特別關稅 ( 111年05月11日)
第 71 條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但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百分之一百以內予以增減。增減稅率或數量之期間,以一年為限。

前項增減稅率或數量之貨物種類,實際增減之幅度及開始與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