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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74 條
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