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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8 條
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