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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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92 條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沖退原料關稅計算或記帳沖銷之規定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個月以下之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