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 109年05月18日)
第 10 條
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應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依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起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