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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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 109年05月18日)
第 10 條
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應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依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起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