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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 109年05月18日)
第 14 條
買賣雙方具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特殊關係,海關對其交易價格存疑者,應審查其交易情況;必要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更詳細資料。

海關依查得或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資料,認為買賣雙方之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理由。

前項交易價格與下列價格之一相接近者,視為其特殊關係不影響交易價格:
一、經海關核定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二、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
三、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計算價格。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貨物在輸出國之出口日或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出口者為限;第二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日或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進口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