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 109年05月18日)
第 15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一、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二、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三、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