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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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 109年05月18日)
第 16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進口前、後,指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