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 109年05月18日)
第 16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進口前、後,指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