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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一 節 免稅 ( 109年05月18日)
第 34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船舶專用之物料,於船舶進口時,由船長按規定格式繕具清單一份,交由檢查之關員查核,除該船舶港內需用數量外,其餘封存船上,其因故必須動用已加封物料時,應事先報經海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