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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一 節 免稅 ( 109年05月18日)
第 35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以經該藥品或醫療器材之中央主管機關證明係屬防疫之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