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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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一 節 免稅
( 109年05月18日)
第 41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海關核辦時,應備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進口貨名、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原貨進口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之詳細情形,如係機器設備,應敘明試車日期。
三、擬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品名稱、品質、數量及價值。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其於申請時因故不及檢附者,得於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