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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 109年05月18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
一、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入許可證、產地證明文件。
二、查驗估價所需之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
三、海關受其他機關委託或協助查核之有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海關指定檢送之文件。

進口貨物屬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者,得免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附裝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