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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特別關稅 ( 109年05月18日)
第 55 條
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得按下列各款之一採證之:
一、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
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調查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