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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三 章 徵免 ( 111年12月30日)
第 13 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核定。

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