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4 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