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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