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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 93年12月24日)
第 5 條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