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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1年09月16日)
第 56 條
保稅工廠有搬移、私運或虛報保稅物品進、出口或進、出廠或未經核准擅自將保稅產品、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出廠等觸犯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者,依該有關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