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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9月16日)
第 59 條
(刪除)

第 60 條
保稅工廠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自用機器、設備,或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品,應受海關監管。

第 6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