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3日)
第 22 條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倉庫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但鄰接之土地如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