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3日)
第 22 條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倉庫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但鄰接之土地如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