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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3日)
第 27 條
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倉,保稅倉庫應簽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並將已簽章之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地點。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憑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易憑證申請出倉時,應開立運送單。

保稅貨物出倉出口或運往保稅區,保稅倉庫接獲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辦理核銷備查。

前項情形,保稅倉庫未接獲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聯繫追蹤確認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間,並註記於存查聯。

保稅貨物進倉資料已登錄於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或經海關派員押運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運送單及交易憑證,應保留其存查聯,以備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