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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3日)
第 37 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
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之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