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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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3日)
第 40 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
前項貨物如有使用國產貨物者,應依退運出口時,貨品輸出有關規定辦理,修理貨櫃或貨盤如有使用國產貨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