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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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3日)
第 43 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核明屬實者,准予核銷。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進口;無利用價值者,由海關監督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