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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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
( 112年05月26日)
第 10 條
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報關業所屬同一公司、商號及其分支機構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