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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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05月26日)
第 22 條
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
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者。
二、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者。
三、其他因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之隱瞞或欺騙,致無法作正確之審核簽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