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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05月26日)
第 27 條
報關業應將收費項目表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揭示,俾供眾覽,並依照收費,不得任意更改或巧立名目。收費時應掣給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並開列詳細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