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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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05月26日)
第 30 條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亦不得借用其他報關業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