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
( 112年05月26日)
第 9 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校正簽章或文件。
前項證照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