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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 111年10月31日)
第 7 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應填具「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物品免稅申請書」一式四份,送由外交部受理核轉。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領館及其人員之申請案件,得送由駐在地之主管地方政府受理核轉。

駐華外交機構之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自用物品,應經由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一項所稱申請書之格式由外交部統一製訂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