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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 111年10月31日)
第 9 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申請免稅進口之物品,如屬急需,受理核轉機關接受申請書,經審核認可後,得在原申請書上簽明「本案進口物品,經核符規定,為應急需,請逕憑本受理核轉機關簽證,予以免稅放行」字樣,以一份逕送進口地海關核辦,一份發還原申請機構持憑報關,另一份送財政部備查。

前項受理核轉機關於審核申請案件時,如認有必要,先徵詢財政部之意見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