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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22日)
第 3 條
運輸工具出入國境,其載運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報。但海關可經由其他機關提供而取得應申報資料者,得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