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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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第 一 節 海運
( 112年05月22日)
第 43 條
船舶結關,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
一、結關申請書。
二、出口裝船清表。但無出口貨物者,免送。
三、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四、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五、檢疫准單。
結關申請書及結關證明書之格式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以連線方式申請結關者,免向海關遞送第一項書面文件。
前項連線申請結關,由關務署公告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