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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第 一 節 海運 ( 112年05月22日)
第 48 條
船用物品、船員不起岸物品,除留供停港期間應用上所必要者外,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俟離境後開啟。但開往另一我國口岸者,不得中途開啟,其航程所需用之物品,得於開航前向海關申請按實際需用數量預留應用。

前項經船長封存之物品,海關於必要時得查驗並加封。

前二項經封存之物品,如因特殊事故,於離境前須啟封取用者,應由船長報明事由,申請海關核准。

第一項船用物品及船員不起岸物品,於停港期間所必需應用者,以海關公告之品目及數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