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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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第 一 節 海運
( 112年05月22日)
第 49 條
自衛槍械及船員私人不起岸物品合於規定者,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於船舶離境後方得啟用。
前項經船長封存之物品,海關於必要時得查驗並加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