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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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第 三 節 空運
( 112年05月22日)
第 73 條
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飛機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
二、到達日期及班次。
三、機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盤櫃號碼;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四、裝運及到達地點。
五、貨物存放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