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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5月22日)
第 80 條
運輸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