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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5月22日)
第 83 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