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 96年12月26日)
第 8 條
免稅進口車輛如經核准報廢出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
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予報廢及不發給牌照之證明文件。
二、駐華外交機構註明報廢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