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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04日)
第 13-1 條
海關查驗貨物,遇有密、通報案件、儀檢或緝毒犬嗅聞異常或依現況研析確屬可疑,且以實施破壞性查驗為必要手段時,經報請一級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實施破壞性查驗。

實施破壞性查驗後,應於報單或相關文件註明破壞貨物之事實。

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進、出口人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