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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三 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8年06月04日)
第 33-2 條
出口貨物之查驗方式及申請查驗期限,準用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貨物之查驗,倉庫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事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