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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04日)
第 5-1 條
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

前項報單申報二只貨櫃以上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應檢附裝櫃明細,採逐櫃查驗無異狀逐櫃放行方式辦理;未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除報關人或貨主向海關申請儀器查驗者外,應俟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全數完成查驗無異狀後,始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