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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04日)
第 6 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得於辦公時間外辦理。

進出口貨物於辦公時間未能驗畢者,得由海關按實際情形酌予延長查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