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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04日)
第 8 條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查驗。

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行公告之;其有異動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