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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 111年12月30日)
第 11 條
遠洋漁船船員,在國外作業半年以上回航或調岸者,其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前項船員回航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