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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 93年08月03日)
第 3 條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