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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 93年08月03日)
第 7 條
廣告品及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離岸價格無從查定時,以海關核估之完稅價格之七成作為離岸價格。